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統一部署和相關工作要求,為有效遏制洗錢違法犯罪行為,中國東方于8月23日至9月23日集中開展2021年反洗錢集中宣傳活動,為切實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貢獻一份力量。本期宣傳內容為洗錢犯罪典型案例(二)。
利用虛擬貨幣洗錢案例——準確認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證屬實未判決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年中,陳某波將非法集資款中的300萬元轉賬至陳某枝(陳某波前妻)個人銀行賬戶。2018年8月,為轉移財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陳某枝、陳某波二人離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陳某枝明知陳某波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立案偵查并逃往境外,仍將上述300萬元轉至陳某波個人銀行賬戶,供陳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陳某枝按照陳某波指示,將陳某波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車輛以90余萬元的低價出售,隨后在陳某波組建的微信群中聯系比特幣“礦工”,將賣車錢款全部轉賬給“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并將密鑰發送給陳某波,供其在境外兌換使用。
二、典型意義
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洗錢數額以兌換虛擬貨幣實際支付的資金數額計算。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和兌換活動,但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采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本案例中上游犯罪查證屬實未判決,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